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济宁市公司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等上级文件精神,运河煤矿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《运河煤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管理办法》,更好的保障了职工的各项权益。
《运河煤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管理办法》规定,本矿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,且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前按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的职工,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,并领取生育津贴。生育津贴标准由任城医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确定。
(运河煤矿 丁晓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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